关灯
开启左侧

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5-3-9 14: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赔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63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将饭店出租给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后,因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导致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出租方取得了部分赔偿金。因赔偿金是出租方出租饭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实质上是出租饭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颇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更多实用资料下载 请猛击这里:财务会计网实用资料汇总免注册,直接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