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建筑安装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称“《外管证》”)时,被告知还需到国税机关开具,纳税人对此很疑惑:“我的税务登记在地税办理,发票也在地税领取,难道地税机关不是我的主管税务机关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是从税务登记和日常管理的角度考虑的,不论是联合办证还是单独办证,建筑安装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营业税日常管理都由地税部门负责,此处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是指地税机关。
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该文件中规定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虽然没有明确是地税机关还是国税机关,但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所得税的征管问题,所以应理解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实践中,2002年1月1日以前和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建安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注册的建安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
因此,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建安企业只需到地税机关开具《外管证》,而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建安企业则需要到国税和地税两家开具《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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