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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妮儿 发表于 2010-11-17 1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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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11-17 15: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先给你转载一篇江苏国税的文章作为参考。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处理应予关注
来源:江苏国税网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税收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不规范,存在不少涉税问题,特别对期末存货的处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期末存货不影响税收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虽然企业申请注销前申报的税款均已缴纳,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都已被抵扣,企业往往较长时间税负较低或为零税负、负税负,对期末存货如不正确处理,就会导致税收流失。有些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存货处理应该纳税,由于税务人员失职不察或与纳税人互相勾结,而使得税款大量流失。企业的存货是税收管理一个明显的漏洞。本文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期末存货的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1、期末存货用于抵债或销售应作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注销企业以货抵债本身就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销售。所以,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按规定征税。  

  2、期末存货用于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记条例》第六章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七章都专门规定了公司或企业法人依法解散、破产和撤销时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企业的存货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经营存续期间,存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依法注销之前必须通过清算对其进行处理分配,或用于投资、或用于抵债、或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否则,企业法人注销之后,存货将成为无主财产被依法收归国有。尽管有时企业注销时其存货的外在形式(空间位置、数量价值等)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已经发生了改变,其所有权已经从企业法人转归企业的出资者。所以注销企业将存货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进行征税。  

  3、期末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注销企业确实有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对注销企业的期末存货应予以关注,对应作销项税额或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这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而且也能避免税源流失,防止企业趁注销之机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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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紫陌 发表于 2010-11-18 16: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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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74741 发表于 2010-11-19 17: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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