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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综合]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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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0-10-9 11: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湘财会〔20102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所有持有我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2010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的起源与发展;
(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三)融资融券业务介绍及其会计处理;
(四)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五)典当企业业务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
(六)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
(七)湖南省财政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八)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和参与方式
(一)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凡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二)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完成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三)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符合财政部门规定培训条件,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
(一)对师资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所聘请授课老师,必须是参加过由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的合格师资,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师资。
(二)对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要求。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按要求提前一周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和《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见附件1),备案单位须详细填写以下内容:
1、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情况;
2、会计人员数量;
3、师资力量情况;
4、培训计划;
5、培训时间及课时;
6、培训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见附件2)、《湖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及电子表格,将培训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备案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做到现场指导,跟踪监督,规范管理。对未进行备案登记,培训机构达不到预定条件、培训质量差的培训单位开展的培训不予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在继续教育同时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部署,为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建立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登记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我厅将开发信息采集软件在930日前发放各市州,由各市州组织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通过登陆湖南省财政厅网站采集;
(二)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应对培训班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现场录像或拍照,并在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一并提供给财政主管部门,否则,财政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三)各市(州)及省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此项工作应于20116月底前全部结束。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总结材料及《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湖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录像、照片等(含电子文档)报告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凭此记入会计人员信息档案;
(四)《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湖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湖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可在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hnczt.gov.cn/会计之窗栏目下培训教育中下载。
六、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并合理安排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同时,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和与财政主管部门联系。
(二)各培训单位要加强教学场所、设备、师资队伍的建设,如实记载和报送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确保每个参加培训的人员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要认真总结培训经验,听取培训学员和教师意见,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规范培训市场,切实防止走过场,确保培训质量。我厅将不定期的对各市州、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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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tian3000 发表于 2010-10-11 10: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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