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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征管事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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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1-5-18 09: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从事会计实操工作的我们都清楚,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那么关于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又有哪些新规定呢?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确保划转改革落地落细,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划转后有关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征收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征管要求、优化缴费服务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征管事项:
(一)关于两个项目征收流程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需要说明的是,土地闲置费与自然资源部门权责密切相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需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因此,土地闲置费征收需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作为前置环节。
(二)关于部门间协作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至五条规定了部门信息共享、欠费补缴、退库办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了需要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要求相关部门依据《公告》规定共同推进改革,确保划转平稳落地。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和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各地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还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尝试,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简并申报。
(四)关于缴费便利化的规定
《公告》第八条要求各地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程,将“便民、高效”原则落实落地落细,让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五)关于各省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
《公告》第九条明确了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根据《公告》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征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关于划转工作原则性要求的规定
《公告》第十条强调了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推动划转工作,通过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加强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确保划转工作落实落地。

三、施行日期
按照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时间要求,《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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