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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收入欺瞒手段,财务人必须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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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1-5-18 09: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实操工作中,对报表进行粉饰的情况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了,可以说有很大一部分公司,其财务都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出于各种目的,公司经常会进行高估、低估甚至是隐瞒收入。这种欺瞒手段,大多都依靠财务人来实现。所以身为财务人,我们一定要懂得如何辨析。

一、收入欺瞒的目的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无论是高估公司的收入,还是低估公司的收入,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有利可图,不然没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去做假。
说到高估收入,其目的有很多,例如为了完成治理层下达的指标,或者为了上市发行股票,向银行贷款等。这时就需要把收入做的高一些,彰显公司的实力。
至于低估收入,其目的就很“单纯”了,多数是为了减少税款支出。公司会为了降低税负或转移利润等目的,少计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
那么在实际中,这两类欺瞒手段具体都有哪些呢?

二、对收入进行高估
利用高估收入的欺瞒手段,常见的有四种:
1.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通俗一点来讲,这就相当于从一个裤兜里拿出钱,然后再放入另一个裤兜里。虽然收入实质上没有发生变化,但账面上的收入却涨了。
2.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使之从形式上不再构成关联方,但仍与之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或与未来或潜在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3.通过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而将货款挂在应收账款中,并可能在以后期间计提坏账准备,或在期后冲销。
当然,完美的犯罪是不存在的,而真相也只有一个。只要造假就会留下线索,从而被发现。如果被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单等凭证,并关注期后处理是否通过合理的途径,就可以确认是否存在收入欺瞒。
4.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会计准则中有规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对收入进行低估
常见的低估收入手段有如下两种:
1.被审计单位将商品发出、收到货款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不确认收入,而将收到的货款作为负债挂账,或转入本单位以外的其他账户。
2.对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约的履约义务,在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推迟到完成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值得提到的是,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履约义务,纳税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履约完成情况确认收入。

● ● ●

以上两种收入的欺瞒手段,并不是让大家学习和模仿,而是为了大家警觉和规避。也为日后参与审计类的工作时,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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