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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未取得发票的个人服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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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1-5-18 09: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欲得必先舍,有进必有出,这是人生的智慧,也是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企业想要盈利,就必须产生相应的支出。而在企业的各项支出中,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那么在会计实操工作中,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 ●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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