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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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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1-5-6 11: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知识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除股份有限公司所述职权外,还有以下职权: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决议方式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C.发行公司债券
  D.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

  【答案】ABD。解析:(1)A、B、D项正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另外,上市司还增加1条特别决议事项,即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3)C项错误,其属于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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