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除股份有限公司所述职权外,还有以下职权: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