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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须知] 机动车发票必备干货知识!新规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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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1-5-2 22: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情况☆

◆机动车发票种类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发票必备干货知识!新规5月1日起试行!.jpg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是开给除消费者外的“其他销售行为”对象。

0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发票必备干货知识!新规5月1日起试行2.jpg

用于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时开具。

开具方式:

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机动车销售方类型

1.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3.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四大要求☆

01

以进控销

一、三个主体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三个主体是什么?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

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02

规范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单位”栏:选择“辆”

“单价”栏: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①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②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03

一车一票

1.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联网校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是否开具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允许未开具过机动车发票的车辆信息开具发票。

2.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4

只能红冲

◆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② 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  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  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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