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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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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1-5-2 22: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
  
项目
  
要点
具体要求
1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频率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参会人数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2
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答案】D。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人数为9人,仅4人同意,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比例;(2)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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