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抵扣损失为何没能得到赔偿?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20-3-24 16: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储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顺森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例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顺森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未开具发票的损失赔偿责任?

顺森旺公司认为,不欠储鑫公司的发票,即使欠付发票,也可以为储鑫公司开具,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储鑫公司认为,顺森旺公司应赔偿拒开4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抵税损失68万元。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顺森旺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开具相应发票,依照该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储鑫公司主张的400万元未予未开票金额,因顺森旺公司尚未丧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储鑫公司仍有待顺森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并未导致储鑫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法院对储鑫公司提出要求顺森旺公司因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抵扣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抵扣损失为何没能得到赔偿?.png

以下为: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顺森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申8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顺森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国际金属物流园2-13号。

法定代表人:范学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萍,女,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顺森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森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储鑫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本案中,储鑫公司的主张是无法抵税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让对方开具发票,原判混淆了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2、无法抵税损失是确定的,原判认定损失不必然发生,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辩称:实际上大部分发票都开了,只差的是68.3万元的发票,对方如有异议,双方可以对账。欠四百万发票的条,是在法定代表人喝醉酒的情况下出具的,与事实相悖。

本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的卖方给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储鑫公司主张顺森旺公司不给其开具400万元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偷漏税行为,依法应当向税务主管机关举报解决。现储鑫公司越过税务机关,直接向顺森旺公司主张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顺森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德春

代理审判员  刘志晶

代理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津02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

法定代表人:王宝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顺森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津南经济开发区(**)国际金属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范学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萍,女,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男,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顺森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森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2民初8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储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顺森旺公司赔偿拒开4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抵税损失680000元,两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顺森旺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储鑫公司与顺森旺公司系长期买卖关系,储鑫公司因生产需要向顺森旺公司购买钢材。2015年12月22日双方协商确定,截至该日,顺森旺公司仍未开具已付款4000000元的相应增值税发票。顺森旺公司欠付发票的行为明显属于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顺森旺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期间,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对账,储鑫公司已付货款15023902.2元,开给储鑫公司的发票3451209.98元,储鑫公司同意顺森旺公司开具给第三方的发票数额为5543557.2元,由此得出顺森旺公司尚欠储鑫公司未开发票数额为6029135.02元。储鑫公司主张4000000元未开发票的事实,也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遗漏对账数额,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储鑫公司的合法权益。

顺森旺公司辩称,不欠储鑫公司的发票,即使欠付发票,也可以为储鑫公司开具,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储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顺森旺公司赔偿拒开40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抵税损失680000元,诉讼费由顺森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储鑫公司与顺森旺公司自2010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储鑫公司向顺森旺公司购买钢材,付款后顺森旺公司向储鑫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2月22日,经双方核对,顺森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学森为储鑫公司出具欠条认可尚欠储鑫公司已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000元。现储鑫公司持有该欠条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截止2015年12月22日共发生交易额15696932.9元,已付款15023902.9元,顺森旺公司直接向储鑫公司开具发票金额3451209.98元,还有部分发票系经储鑫公司同意由顺森旺公司直接开具给第三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方未予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时不能抵扣,并不因此导致购买方财产受到损失。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储鑫公司已付款15023902.9元,顺森旺公司直接开给储鑫公司的发票3451209.98元,就储鑫公司主张的4000000元未予未开票金额,因顺森旺公司尚未丧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储鑫公司仍有待顺森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并未导致储鑫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故对储鑫公司提出要求顺森旺公司因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抵扣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3970元,由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储鑫公司与顺森旺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顺森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未开具发票的损失赔偿责任。储鑫公司与顺森旺公司之间形成的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对开具发票并无特别约定,顺森旺公司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后依法纳税是其作为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其应当依法向储鑫公司开具相应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顺森旺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开具相应发票,依照该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因此顺森旺公司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储鑫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储鑫公司主张因顺森旺公司未能及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其无法抵扣税款产生损失,证据不足,储鑫公司要求顺森旺公司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储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立新

审 判 员  梁 辉

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