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个人经营的电话亭,收取的电话费怎样缴纳营业税?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5-8-5 09: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个人经营的电话亭,收取的电话费怎样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的规定:“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

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

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1)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注:2014年6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2)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3)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