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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的四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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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7-23 16: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是否所有发票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所有的发票是否都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我公司取得的上海的一种发票并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符合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一般的发票都是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但是贵公司取得的这种在上海试点实行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除此之外,也有少量其他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比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汽车客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专用章是否只有一种规格?

问:现在发票专用章都是统一规格的吗?有没有特殊情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根据上述规定,总局明确规定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和规格,一般发票上加盖的发票章都必须是该规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出租车专用发票等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合加盖7号公告规定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套印样式相同但是规格缩小的发票专用章,具体的规格可以参考各地的规定。

参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四条关于卷式发票专用章规格规定,印有单位名称的卷式发票由于发票规格小,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发票专用章规格,由省局负责在发票印制时统一缩小规格套印在发票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00号)第二条规定,新印制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套印章的规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3、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有时会遇到以下情形:开票人在盖章时没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盖一次印章;甚至有的单位属于一班人马两套牌子运营的,开票人直接盖错章,然后加盖正确的印章。这两种情况的发票,我们可以接受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在开具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出现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建议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

4、财政票据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我公司为职工报销医疗费,取得医院开具的医疗票据,票据上加盖了收费专用章,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才有效?

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贵公司职工取得的医疗票据属于财政票据的一种,加盖收费专用章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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