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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可否跨省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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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17 09: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空白发票可否跨省携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因此,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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