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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奖励费也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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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6-17 09: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情简介:南京地税稽查局近日在对一家建筑安装总包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其在分包企业间组织了安全生产竞赛,对竞赛排名靠前的企业按月额外奖励了一笔“安全奖”和“进度奖”。从2011年至今已累计发放奖金300余万元,而这笔奖金并未纳税。稽查人员依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补扣缴营业税及附加16万余元,并处以0.5倍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据此这300万元的安全奖、进度奖属于价外费用,应与建安工程收入合并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务部门特别提醒,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南京建筑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2年6月1日之前已办理项目登记并开票的总分包工程项目由总包方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2012年6月1日之后的项目由分包方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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