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2.雪茄 36%生产环节 3.烟丝 30%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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