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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60号 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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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5-9 15: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征收环节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2.雪茄           36%生产环节

  3.烟丝           30%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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