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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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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28 2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微企业作为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它的税收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对这些小微企业政策有个更清晰的认识,让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广州地税工作人员将小微企业的这些税收优惠进行一一盘点。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上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营业税优惠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营业额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季度营业额6万元至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工作人员指出,以上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根据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按季度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应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政策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政府性基金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印花税优惠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在此明确,享受该印花税优惠规定中的小微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国家陆续出台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是为了给众多的小微企业减负,但基层税务人员反馈,面对热腾腾的"优惠礼包",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反应有些"冷"。深入调查发现,企业的顾虑不少:有的觉得报送资料不会少,要亲身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嫌麻烦;有的认为享受优惠可能需要查账,心里没底;还有的认为享受优惠金额不够高,不值得。面对纳税人的顾虑,广州市地税局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经过认真评估讨论并报上级批准,对系统进行了优化,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内,企业只需在电子办税服务厅简单填写几个数就可以完成申报表,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申报纳税环节就可直接实现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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