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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场联营缴纳增值税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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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4-24 22: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我司(宁波的公司)在商场设有专柜(与商场签署联营合同),专柜不是独立的分支机构。专柜货品由我司负责管理,销售由我司人员进行销售。商场负责对消费者开具发票,按月向我司发送货品销售清单,我司按照货品的清单和金额向商场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司置于专柜内的货物,是在货物发送到达我司的专柜时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还是应该在月度取得商场提供的开票清单后,缴纳增值税?

  答:您单位的情况可以按代销货物进行税收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具体请主管税务局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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