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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低价转让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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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21 21: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将持有的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个人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不核定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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