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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典型案例—一封移送函揭开二手房交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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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20 08: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与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过伪造凭证资料,做低交易房价,虚构购房时间等手法,虚假纳税申报,最终仍难逃“税”网。前不久,上海浦东新区地税局稽查局就追回了两起别墅交易中的近600万元税款。

  二手房交易暗藏猫腻事情要从2012年3月上海浦东新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的一封移送函说起。当时,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查处过程中,发现转让方在转让二手房产时,弄虚作假,做低价格,涉嫌偷逃国家税款。

  接案后,该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制定稽查预案,明确检查方向。根据浦东新区检察院提供的资料,两名涉税嫌疑人关某和赵某,均是在2010年5月通过H房地产中介公司转让各自名下的别墅,合同交易价格分别为2250万元和2300万元。调阅关某和赵某两人售房时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资料后,稽查人员却发现,当初两人分别仅以600万元和700万元的房屋售价申报纳税。

  稽查人员向关某和赵某送达《询问通知书》,关某如期前来,稽查人员向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违反税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关某一点即通,承认转让该房地产时为了少缴税款与中介公司私下达成协议,将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成交价格由2250万元改为600万元,并签署了转让价为600万元的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事实。

  当事人反悔推翻原有证据虽然关某已经承认,但对赵某的取证并不顺利。根据从浦东新区检察院调取的赵某笔录,赵某承认出售房地产办理纳税申报之前就知道中介公司为少缴税款要做低房价,事后也为此支付了中介公司佣金和好处费。但赵某在其委托律师陪同下前来税务机关接受询问时,矢口否认其会同中介公司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2300万元做低至700万元的事实,辩称做低房价少缴税款都是中介公司所为,他本人并不知情,推翻了赵某在浦东新区检察院所做的陈述。该二手房交易的纳税申报是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证据之一的700万元售房合同也不是赵某本人签字。显然,上述证据无法直接认定赵某与中介公司合谋偷税。并且,赵某声称其转让的别墅属于“满五年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期间,赵某又多次到上海市地税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访,给税务稽查施加压力。至此,对赵某的取证陷入了僵局。

  找到确凿证据追缴590万元税款面对当事人推翻原有证据、采取上访等方式的不配合态度,稽查人员高度重视,重新梳理证据,冷静分析案情,从发票入手寻找疑点。果然发现关某、赵某两人初始购房时间不同,又素不相识,但两套房地产的原始购房发票竟然连号,这是巧合还是有其他原因?

  稽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购房发票上的开发商和购票信息进行查询。系统显示,关某和赵某购房时,该开发商没有购买上述发票的记录。在公安经侦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获取了赵某原购房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报送的资料,购房发票、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接书以及公证书皆是伪造,中介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时,在造假房屋售价同时,还将房屋交接日期提前了近一年半,使持有不满5年的房地产变为超过5年,进而规避政策标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稽查人员通过调阅二手房产转让时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由赵某亲笔签字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赫然登记着“房地产价值700万元”,由此证明,赵某对售价造假和缴税情况不知情的说法不成立。

  确凿的证据,使两人不得不承认房屋售价作假和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2014年12月,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上海浦东新区地税局稽查局分别对关某和赵某作出了追缴各类税款280万元和31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上海市地税局稽查处处长陆友清提醒,在房地产火热的背景下,加强二手房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地遏制造假空间,减少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加大对房地产交易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虽然核价系统的引进从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售价造假的空间,但买卖双方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合谋造假、做低售价而少缴税款的现象依然存在,税务稽查部门应联合多方力量,加大对房地产交易偷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大力曝光稽查典型案件,教育规范纳税人,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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