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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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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20 07: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现将一些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我们如何会计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我们将外购的商品用于赠送,或用于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需要作进项转出吗?如何作会计处理?

答:1、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外购商品用于赠送或业务招待费,应视同销售,进项税不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的规定,此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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