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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个税年度申报的6个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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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14 22: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外籍人员纳税问题逐渐成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关注的热点。每年的1—3月份正是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南京地税为您解读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相关政策。

贴士1:哪些人要进行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也就是说无论外籍人员在华时间多久、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年所得多少,只要办理了任职登记的,就要进行年度申报。这些申报规定也适用于在大陆任职的港澳台人员。

贴士2:哪些所得可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除上述免税项目外,外籍人员按照我国规定缴纳的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由外籍人员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不能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贴士3:如何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

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首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再提交纸质资料接受审核。电子数据申报的方法如下: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使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按操作说明填报年度申报6张表格,生成上报数据后,至江苏地税网上申报平台外籍人员年度申报表中上传。

应向所属地税机关报送审核的纸质资料主要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外籍人员应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表格上签字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护照或台胞证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有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如有对外捐赠,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

贴士4: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不同于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

浦口区某外资公司去年年初聘请了一位法国人为其企业做技术指导,合同约定期限为8个月,公司按月支付咨询指导费合计20万元。合同结束后,该专家即离开中国(在华时间8个月)。该外籍个人收入已经达到12万元,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和外籍人员年度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由于该外资公司聘请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因此无需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税务人员提醒,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涉税事项,虽然该外籍专家不需要进行12万元申报,但依然要进行外籍人员年度申报。

贴士5:外籍个人探亲费用扣除有讲究

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一位外籍个人要离职,公司会计正在为其办理离职清算,该外籍个人在2014年除工资薪金收入外,取得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和探亲费等各项补贴累计10万余元,其中探亲3次,探亲费3万元。

地税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地税部门提醒,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及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经地税的工作人员逐项审核各项证明,确认该外籍人员有1次探亲费1万元由于超过标准不能给予扣除,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津贴共9.8万元。

贴士6:外籍人员缴纳社保税前扣除有条件

外籍个人缴纳社保的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境内社保与境外社保两种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对于境内社会保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若外籍个人按照我国境内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则个人承担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境外社会保险,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对于为外籍个人缴付的各类境外社会保险,无论是企业承担部分还是个人承担部分,均应按照外籍人员在华纳税义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少外籍人员把在境内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放在一起,在纳税申报时直接作为免税项目扣除,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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