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法律依据 财税〔2011〕58号 3.纳税人应填写表格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2份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资料一式两份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6)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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