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照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六条的规定,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应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总机构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时,如何填写该表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和“分支机构名称”两项?
答:你所述情况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时,“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填写总机构名称同时备注主体生产经营部门。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0关注
0粉丝
0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