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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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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9 14: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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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不乖 发表于 2015-3-11 14: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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