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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临床阶段免费给患者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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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6 21: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我单位是药品生产企业,现开发了一种新药品,临床阶段免费给患者使用,请问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如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则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一、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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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网 发表于 2015-3-11 12: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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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不乖 发表于 2015-3-11 14: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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