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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借款,财务总监被追索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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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2-13 11: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在经济交易中,常有一些企业或市民碍于人情等原因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给他人或者企业,作临时收汇款使用。但他们并不知道,这种出借、出租账户的行为很可能惹来一身麻烦。日前,常州市一机械公司财务总监林某就为此当了被告,高达200万元的催账官司就此缠上了身。


这家机械公司与常州市一家制造公司有业务往来。去年4月,机械公司因缺乏资金周转,向制造公司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双方还对借款利息做了约定。出于某些原因,制造公司将其中的200万元汇到了林某的个人账户上。收到钱的次日,林某就将200万元全部转到了公司账户。机械公司还出具了收据。


由于经营不善,这家机械公司状况不太景气。借款期限届满后,制造公司多次催要,机械公司都无法还款。上个月,制造公司将机械公司和林某均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机械公司归还500万元借款外,还着重提出林某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对其中的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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