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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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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8-31 14: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题内容: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这一条款,我们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有两个困难: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具体的比例,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何谓正常理由,没有列举?三是出现这情况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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