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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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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1 09: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石油石化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提升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行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石油石化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和石油炼化生产企业。其他石油石化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石油石化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油气产品和炼化产品。

  四、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核算,包括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和炼化产品成本核算。

  五、油气产品成本一般采用作业成本法或按照重点成本类别进行核算。油气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确定油气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以行政组织架构、油藏经营管理单元或区块为基础设置成本中心。

  (三)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的,根据油气产品生产过程划分作业类型,识别作业单元,并将各作业单元发生的成本费用要素归集到对应的作业过程,形成作业成本。按照重点成本类别核算的,根据油气产品生产流程和费用性质划分重点成本类别,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归集油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要素,形成按照重点类别归集的生产成本。

  (四)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的,根据作业成本与成本核算对象(产品、区块,下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作业成本按受益原则直接计入或采用当量系数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按照重点成本类别核算的,根据重点类别归集的生产成本与成本核算对象的受益关系,将油气生产成本按照受益原则直接计入或采用当量系数法分配计入油气产品成本。

  六、炼化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确定炼油产品或化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中心(车间或装置)归集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二)以产品产量、材料用量或固定资产原值等为基础,将制造费用合理地分摊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三)根据辅助生产部门提供劳务或动力的受益对象,将辅助生产成本采用交互分配等合理方法转入基本生产成本。

  (四)将基本生产成本按照受益对象直接计入或采用系数法分配计入炼化产品成本。

  七、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根据油气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油气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作业成本法归集和管理生产成本的,应分析成本动因,设置作业过程,反映油气产品生产成本。

  (二)根据炼化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反映炼化产品生产成本。

  八、石油石化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一节 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油气产品成本核算以油气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原油、天然气、凝析油和液化气等油气产品。

  一、原油,是指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已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的石油。对于原油的产品成本核算,一般按照密度进行分类。原油按照密度可以划分为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稠油)、超重原油(沥青)等;按照硫含量可以划分为微含硫原油、低硫原油、中含硫原油、高硫原油等;按照含蜡量可以划分为低蜡原油、含蜡原油、高蜡原油等。

  二、天然气,是指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组成的混合物。天然气按其来源不同分为气层气、溶解气等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

  三、其他主要油气产品,主要包括液化气和凝析油等。液化气,主要成分是甲烷,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天然气中常见的其他组分。凝析油,是指在地层条件下的气态烃类物质,在采出到地面的过程中,随着温度和压力的降低,从气相中析出的由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液态混合物。

  第二节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炼化产品成本核算以炼化产品为核算对象,通常包括石油燃

  料类产品、石油溶剂类产品、化工原料类产品等炼化产品。

  一、石油燃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切割,或二次加工调和取得的汽油、煤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等产品。

  二、石油溶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馏分或以催化重整的抽余油为原料,经精制、分馏、切割出一定馏分取得的溶剂油、航空洗涤汽油等。

  三、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初馏、常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蒸出的轻馏分,或二次加工而得到的石脑油、轻烃、加氢尾油、直馏柴油等化工原料。

  四、润滑油类产品,主要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以及加入适当添加剂调制的润滑油,按照其用途主要分为齿轮油、内燃机用油、气轮机用油、液压系统用油四大类。

  五、石蜡类产品,主要包括半精炼石蜡、全精炼石蜡、粗石蜡、皂化蜡、食品用石蜡等。

  六、石油焦类产品。

  七、石油沥青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等不同工序生产的建筑石油沥青、道路石油沥青、重交道路石油沥青、电缆沥青、橡胶沥青、防腐沥青等。

  八、有机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石脑油、加氢裂化尾油、炼厂轻烃、油田液化气、油田轻烃等为原料的乙烯、丙烯、混合碳四、裂解汽油、氢气等裂解产物,及其后续加工生产的甲烷、碳四、乙炔、丁二烯、丁烯、裂解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丙酮、丁醇、辛醇、苯乙烯等液体化工产品。

  九、合成树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乙烯、丙烯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或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而生成的高压低密度聚乙烯、低压高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高分子聚合物产品。

  十、合成纤维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丙烯、液氨为原料生产的丙烯腈及以苯二甲酸二甲酯、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为原料生产的聚酯切片等产品。

  十一、合成纤维类产品,主要包括通过对聚酯、丙烯腈、丙烯等合成纤维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相应的高分子聚合物,经纺丝等后加工而制得的纤维,合成纤维根据其化学组成可分为涤纶、腈纶、丙纶、锦纶、氨纶等。

  十二、合成橡胶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所提供的自由基和乳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生成的丁苯橡胶、顺丁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等产品。

  十三、化肥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天然气、石脑油、重油、煤、硝酸、硫酸等为原料生产的液氨、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等产品。

  十四、动力类产品,主要包括为保证炼油化工生产需要,由辅助生产装置生产供基本生产装置(部门)消耗或对外销售的新鲜水、循环水、脱盐水、除氧水、软化水、冷凝水、电、蒸汽、氮气、氧气、风等产品。

  十五、辅助劳务类产品,主要包括为保证炼油化工生产需要,由辅助生产装置(部门)为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装置提供或对外提供的排污、化验、仓储、运输等辅助劳务。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一节 油气产品成本核算要素

  油气产品成本主要包括操作成本和折旧折耗及摊销等。操作成本也称作业成本,包括油气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燃料、动力、人工等各项费用支出。一般采用作业成本法或按照重点成本类别归集油气产品成本费用要素,油气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一般按照成本费用性质分类,主要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消耗的井站日常用料、油管、抽油杆、抽油泵、机泵配件及管阀、仪器仪表及各类化学药剂等各种材料的成本。

  二、燃料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耗用的原油、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三、水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耗用水发生的费用。

  四、电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耗用电发生的费用。

  五、人工费,是指为生产油气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六、折旧折耗及摊销,是指根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予以资本化的矿区权益成本、油气勘探成本、油气开发成本和弃置义务成本等分摊至油气产品成本的折耗,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和长期资产的摊销。

  七、运输费,是指为油气产品生产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八、维护及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持油气产品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设施设备原有的生产能力,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井站设施维修、管网维修、设备维修、油气田道路养护、电力设施维护等。

  九、外委业务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委托外部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

  十、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承担的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等。

  十一、办公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二、差旅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职工因公外出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费用。

  十三、会议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五、图书资料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购买技术图书、报刊杂志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租赁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租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七、取暖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取暖费用。

  十八、物业管理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出售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不得列支产品成本。

  十九、技术服务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为取得外部单位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

  二十、机物料消耗,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二十一、试验检验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试验、化验、检验、容器检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劳动保护费,是指在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二十三、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油气产品生产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列入以上各成本费用要素项目的,列入其他费用。

  第二节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炼化产品成本包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其中,基本生产成本,是指直接将原料生产加工成炼化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提供动力产品和辅助劳务的生产装置(部门)发生的成本,也包括部分对外销售动力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下设置炼化产品成本项目,归集各成本费用要素。

  一、炼化产品成本项目

  炼化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是指经过加工构成炼化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液化气、轻烃等。

  (二)辅助材料,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有助于产品形成,但不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主要包括各种催化剂、引发剂、助剂、化工添加剂、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等。

  (三)燃料,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主要包括天然气、干气、液化气、瓦斯、柴油、重油、煤等。

  (四)动力,是指炼化产品生产耗用的各种水、电、汽、风、氮气等。

  (五)直接人工,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产品(劳务)生产人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六)制造费用,是指生产炼化产品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和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二、炼化产品成本费用要素

  炼化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一般按照成本费用性质分类,主要包括:

  (一)原料及主要材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

  (二)辅助材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辅助材料的成本。

  (三)其他直接材料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投入的不能列入上述(一)、(二)两个项目的其他直接材料的成本。

  (四)燃料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耗用的燃料发生的费用。

  (五)动力费,指为生产炼化产品直接耗用的各种水、电、汽、风、氮气等发生的费用。

  (六)人工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向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各项附加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人身险、其他劳动保险及劳务费等。

  (七)折旧及摊销,是指对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装置、厂房、附属机器设备等计提的折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摊销。

  (八)运输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提供运输服务发生的费用。

  (九)水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间接耗用水发生的费用。

  (十)电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间接耗用电发生的费用。

  (十一)办公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文具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办公性费用。

  (十二)差旅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职工因公外出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费用。

  (十三)会议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召开或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

  (十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的摊销。

  (十五)图书资料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购买技术图书、报刊杂志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十六)租赁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租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租赁费用。

  (十七)财产保险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承担的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机构投保的各项财产所支付的保险费用等。

  (十八)取暖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发生的取暖费用。

  (十九)物业管理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出售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不得列支产品成本。

  (二十)机物料消耗,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未作为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的一般性材料支出。

  (二十一)试验检验费,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对材料、产品进行的分析、实验、化验、检验、压力容器检定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劳动保护费,是指在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防护等发生的费用。

  (二十三)排污费,是指为生产炼化产品负担的排污机构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十四)合同能源管理费,是指为开展炼化产品合同能源管理发生的节能支出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十五)信息系统维护费,是指为组织炼化产品生产管理,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所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列入以上各成本费用要素项目的,列入其他费用。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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