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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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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4-9-4 08: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国税局告知,该发票为客户虚开,对此公司事前完全不知情,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影响申请出口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因此,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予出口退税,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和查处证明,可以准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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