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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销售月饼的金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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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8-23 14: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宾馆销售月饼的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增值税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宾馆销售月饼属于季节性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所以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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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1900 发表于 2010-8-27 14: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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