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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兼营“营改增”业务须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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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3-12-3 16: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湖北省广水市国税局接到该市某家电商贸企业的咨询电话。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家电销售,同时开展设计、制作各类户外商品广告业务。今年8月“营改增”在全国推广后,家电供应商要求商贸企业开具广告费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贸企业询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多少?
    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规定,设计、制作户外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税率为6%。该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为家电供应商设计、制作商品广告则为兼营混业项目,适用税率6%。该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加一档新的税率6%,商品销售收入和广告收入分开核算,方可按6%税率开具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如果只是接受家电供应商委托,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造广告牌、宣传牌、橱窗、霓虹灯等行为不属于广告业务,按照销售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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