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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提供境外广告服务如何办理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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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3-11-14 12: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日前,浙江省一家从事国际广告业务的林会计致电当地国税局。林会计所在公司自今年6月开始承接国外广告业务,但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一直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申报纳税。在10月初,林会计了解到提供跨境广告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明确应如何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对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应如何处理,希望能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以下称办法)第十三条及第二条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的跨境服务,已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的,可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即自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跨境免税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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