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另一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另一公司将其部分实物资产和采矿权及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我公司,对该公司在转让中一并转让的采矿权是否征收营业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境内采矿权属于营业税中“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中仅明确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其他文件明确之前,重组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应税转让行为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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