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1年购置50辆出租车,购置价20万元/辆,另外支付经营权许可费25万元/辆,现在以50万元/辆的价格,连同车辆以及经营权一起转让。我公司缴纳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注:后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转让经营权许可,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贵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出租车应按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适用4%减半的征收率。 贵公司在销售合同中应分别注明车辆的转让价、经营权许可费的转让价。如果合同未列明,按总价转让车款的,将按总金额依4%减半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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