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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中心存放的货物进行送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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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7 09: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问:公司把货物运到物流中心或者配货点 (均在异地) ,在物流中心或配货点存放,然后往各使用单位送货、配货,再在一定期限内结算。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如该公司与异地物流公司之间并无货款往来和相关发票开具,只涉及存管运输费用,不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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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发表于 2010-8-25 20: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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