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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营业税具体是如何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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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7 09: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吉林网友问:我物流企业对外统一承揽业务,分配给几个运输企业运输,并提供物资仓储,我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吉政发[2007]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吉地税函[2008]105号文件规定:”吉政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其中"其他项目支出"包括: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核算的,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承揽的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单独取得运输收入的,只扣减相应的运费。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物流企业统一承揽运输业务,应将“交通运输业”(税率3%与“仓储保管”(税率5%)的部分分开,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并按照上述文件允许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费用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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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发表于 2010-8-25 2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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閞杺淉 发表于 2011-8-11 2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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