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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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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3 16: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2.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3)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3.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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