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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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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7-23 16: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协议转让

  1.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2.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3.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拟受让方以股票等有价证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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