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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须谨记立案追诉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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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25 11: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针对会计造假行为的监管大网,又多了一条新的红线。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发布,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明确,会计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将要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专业指导组组长、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于朝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规范有一个从一般违法行为到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渐进过程。这一方面显示了我国会计管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法制进程,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类行为的普遍性和社会危害性在逐步增加。严刑峻法有利于遏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蔓延,从而强化对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于朝认为,要真正解决好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涉及到商业道德理念的建立、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控机制和力度、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发现机制等若干经济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
  不能把账都算到会计人员头上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方红星对记者表示,“此次规定中明确了会计人员的相关责任,但我认为,应根据《会计法》精神,遇到此类案件首先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把账都算到会计人员头上,除非有证据能证明会计师和单位负责人是串通一气,故意所为,不然的话,对会计师的处罚有些过重了。”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 长孙光国认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当对所披露财报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而审计机构对财报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只应承担审计责任,也就负有监督企业披露真实财报资料的职责。
  此次规定对“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为了维护相关群体的利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及经济决策的正确制定和实施。
  “对于会计人员涉嫌披露虚假财报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是单纯追究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人员的责任、还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要被追责?这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中犯罪主体所起的不同作用具体分析。”孙光国告诉记者。
  于朝也认为,会计人员通常不具备独立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条件,除非为了掩盖个人受贿等事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证明、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通常不会独立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单位负责人也可能与会计人员共同勾结实施犯罪,但这应当是极个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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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人 发表于 2010-7-13 12: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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