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开启左侧

[上岗经验] 会计离职:办清交接手续是法定义务

[复制链接]
admin 发表于 2012-7-18 22: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离职:办清交接手续是法定义务
对一家公司来说,会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会计人员如果离职,是否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本文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实务进行分析。
  对一家公司来说,会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会计人员如果离职,是否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本文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实务进行分析。
  会计人员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
  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会计人员离职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交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我国法律对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会计基础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的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之一: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第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第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注意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准备之二: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应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二)交接时的移交点收和监交工作
  1.移交点收工作的6项要求
  (1)现金交接要求: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交接要求: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其他资产交接要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会计资料交接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5)印章票据的交接要求: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电子数据的交接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人员交接实务
  (一)交接项目之一: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科目余额交接目录(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比如:
  现金余额   ×××
  银行存款余额 ×××(其中:A账户余额×××,B账户余额×××等)
  应收账款余额 ×××
  ……
  2.所交账簿交接目录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
  3.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二)交接项目之二:纳税资料交接清单
  1.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2.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3.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
  4.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
  6.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三)交接项目之三: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项
  1.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3.特别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4.前期调整事项明细及原因说明报告;
  5.非常规工作明细清单;
  6.全面盘点,并核对各资产账项与实物是否相符;
  7.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传递正能量,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关注

0粉丝

0帖子

排行榜
财务会计网千万份财会资源文档免费下载!

财务会计网—财会人的网上家园!
关注财务会计网微信→传递最新财税资讯、政策解读、考试动态;每天学习一点,每天进步一点!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

APP下载

全国服务热线:

0595-86464719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过溪100号

运营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87号中储粮大厦A栋501室

邮编:362312 Email:cwkjw#cwkjw.com

Copyright   ©2020-2021  Powered by©财务会计网     ( 闽ICP备10208485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