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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余热发电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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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12 07: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B:我们是一家水泥企业,自建了余热发电站,公司将其作为一个辅助车间单独核算(未独立成立公司核算),所发电用于生产水泥(同时有外购电),请问自发电是否涉及到增值税?

    唐老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即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你单位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而是相当于纳税人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和接受半成品的业务,其价值转移到了最终产品水泥中,所以不需要在该环节计征增值税,只对最终产品水泥计征增值税即可。如果所发电用于集体福利或者对外销售,则另当别论。

    会计方面,你单位将发电车间视同普通的生产车间核算即可,据实归集其生产成本,然后按其他车间用电数量进行分配。具体核算方式可以参照一般企业供水、供热、配电车间的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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