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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时是否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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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9 17: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明电[2005]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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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发表于 2010-9-1 10: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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