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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应如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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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9 17: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规定如下: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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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发表于 2010-9-1 1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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