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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是否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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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9 17: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的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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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发表于 2010-8-31 14: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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