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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应如何计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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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9 17: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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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发表于 2010-8-31 14: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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