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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期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纳税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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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9 09: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有企业询问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那么开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也可以在开办期结束一次性进费用扣除呢?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做如下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1、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招待费的规定限额扣除
  虽然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开办期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在开办期结束后一次性扣除。要看开办费的具体内容,是否包含有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和限额扣除项目,如果有不得扣除项目,比如说贿赂、赞助支出,这些支出税法都有明文规定不得税前扣除,那么开办期发生的这些费用当然也不得税前扣除,不能因为是开办期发生的就都作为开办费一次扣除了。同理,开办费中如果有限额扣除的项目,也应该按照限额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这一理解,税法尚无具体规定,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在相关文件中予以了明确,例如,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 号文件中就有明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2、开办期的业务招待费何时进行纳税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开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开办期结束做纳税处理,那么什么时候属于开办期结束呢?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目前,对于什么是开办期,应该从何时起至何时止,税法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2003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按上述理解,只要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则开办期就结束,就应作相应的纳税处理,不管是否取得收入。
  处理方法是,先将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转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然后按照招待费的所属年度和当年的收入计算扣除限额,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值得说明的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经没有开办费的科目了,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直接接入管理费用了,这样的话就不存在开办费摊销问题了,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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