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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移交手续后发现问题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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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5 18: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出纳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如发现问题责任如何确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责任的具体确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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