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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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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雨 发表于 2010-6-5 18: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违反法规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法规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6)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l~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l~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7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 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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